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维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资金。
第三条 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与办公用房维修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
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二)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三)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四)楼(屋)面大面积漏水或屋顶损坏,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五)给排水、供配电、供气、暖通、电梯、通讯、消防、安防监控、门窗等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
(六)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造;
(七)使用年限久远,功能设计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办公需求,除保留主体建筑结构(或对结构局部加固改造)外,需对局部或整体建筑重新进行功能设计、改造;
(八)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九)办公用房维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十)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第五条 维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具体包括:办公用房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外墙保温、室内外装修以及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不包括日常维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维修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并列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共同管理。
(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1.受理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申请并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2.对维修项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等文本文件;监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提供技术、程序、政策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监管工程造价,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安排,下达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投资计划。
(二)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1.对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维修项目预算资金进行审核;
2.及时拨付维修项目专项资金;
3.对维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对符合维修条件的办公用房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维修实施方案;
2.按照审批的维修实施方案组织维修施工;
3.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控制;根据施工进度申请工程款项;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书面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办公用房维修初步方案,必要时需提交专业部门出具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三)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资金概算;
(四)办公用房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机构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申请的维修项目进行研究评审,符合条件的列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
第九条 对列入维修项目库的维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维修专项资金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列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按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维修项目,财政厅办理维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或收回。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在当年内完成,确因工程量大、工程复杂等原因需跨年度实施的,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年度结转。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与决算
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展维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编制专项资金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